平凉市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动建设质量强市,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和组织牢固树立质量发展理念,提升质量竞争能力,促进全市经济社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省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165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平凉市人民政府质量奖是平凉市人民政府在质量领域的最高奖项,由市政府评审、表彰和奖励,授予市内在产品、工程、环境、服务、社会管理等各个领域内质量领先、技术创新、管理卓越、品牌优秀、效益突出的企业和组织。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企业和组织,是指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第四条 平凉市人民政府质量奖以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T19579)对质量元素的要求及评价条件为评审基本依据,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评审准则,坚持市场评价原则,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五条 平凉市人民政府质量奖每2年评审一届,由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