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创业补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鼓励扶持我市各类群体创业,实现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社201825号)和益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益政发20189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补贴是指我市符合条件的各类创业群体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从事个体经营(以下简称“创业主体”)申请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和商标注册补贴(以下简称“三项补贴”)。 小微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执行。第三条 创业补贴对象为我市首次创办小微企业(包括家庭农场、农村专业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从事个体经营的重点创业群体。具体包括以下10类人员: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技工学校毕业5年内的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和化解过剩产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