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提高信息报告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全国卫生监督调查制度、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规定(2011年修订版)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卫生监督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卫生监督信息报告是卫生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卫生行政部门的基本职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认真按照本办法做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第三条 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应当遵循依法报告、统一标准、准确及时、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第二章 职 责第四条 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建立健全市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制度,组织实施信息报告系统建设,按照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各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协调落实辖区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按照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对辖区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第五条 市卫生监督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