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十佳企业奖励暂行办法科技创新10佳企业嘉奖暂行办法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进1步鼓励和支持我市企业进行科技创新,增强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加快推动产品创新、产业创新,增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经济社会全面调和可延续性发展提供科技支持,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市加强发明创造工作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实行意见和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2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技创新10佳企业奖,嘉奖本市上年度在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产品创新、管理创新、市场开辟等方面获得显著成绩并作出重大贡献的10家企业。 第3条 市科技创新10佳企业奖每一年评审嘉奖1次。 第4条 市科技创新10佳企业奖评审嘉奖工作由市科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市科技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市科技创新10佳企业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负责市科技创新10佳企业奖的评审工作。 市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评审嘉奖的平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市科学技术局。 第2章 嘉奖对象和申报条件第5条 凡在市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