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消防产品管理规定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目录第1章总则第2章市场准入第3章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4章监督检查第5章法律责任第6章附则第1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提高消防产品质量,根据x消防法、x产品质量法、x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2条在x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消防产品,和对消防产品质量实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济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第3条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企业标准。第4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公安部依照各自职责对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行监督管理。第2章市场准入第5条依法实行强迫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