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第一部分 总则一、为进一步强化和规范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修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原卫生部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卫基妇发200332 号)、中华医学会临床诊疗指南与技术操作规范(计划生育分册)(2017修订版)和关于印发人工流产后避孕服务规范(2018版)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8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二、依法规范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可以确保技术服务质量,保障公民享有获得安全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获取基本避孕药具和知情选择避孕方法的权利。实行有计划的生育,促进生殖健康。三、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的相关规定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第二部分 机构与职责一、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市、区两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在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领导下,指导辖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