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服务规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本市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服务水平,规范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促进公共文化事业繁荣发展,根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北京市图书馆条例相关法规和文件,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中的基层公共文化设施(以下简称:文化设施)是指乡镇(街道)综合文化中心(含区域级,下同)、行政村(社区)综合文化室,小区配套文化设施以及社会兴办用以提供公益文化服务的活动场所。第三条 文化设施是政府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场所,是党和政府重要的思想宣传阵地。各文化服务机构应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运营保障,提供高效优质的公共文化服务,不断满足群众基本文化需求。第四条 乡镇(街道)综合文化中心和行政村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为本辖区公共文化服务机构,负责管理本区域文化设施和社会力量提供的文化设施与服务。鼓励服务机构综合利用文化设施,向市民提供宣传文化、党员教育、科学普及、体育健身、卫生保健、校外教育、老年大学等综合服务,满足群众多样化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