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管理服务体系建设,统一服务标准,规范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安徽省人事代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县(市、区)及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范围(一)与国家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人事档案;(二)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联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以及社团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从业人员人事档案;(三)国家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等单位离职、失业人员,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出国留学等各类非在职人员人事档案;(四)其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集中统一管理。(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本着就近方便的原则,可由流动人员自主选择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