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水务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规范(下放)事项清单(4项)序号中介服务事项名称中介服务事项设定依据对应行政权力名称及项目编码处理意见及理由备注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令第15号)第九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具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进行审查,并根据取水的急需程度适时提出审查意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723344499SP00100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主要理由: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一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皖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