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道路客运服务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农村道路客运服务水平,规范经营行为,维护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现结合我省实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吉林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吉林省农村道路客运服务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农村道路客运班线,是指县内或者毗邻县间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客运班线。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道路客运和农村客运站,是农村客运经营者、农村客运站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从事经营服务的行为规范。 第四条 从事农村道路客运的经营者应为旅客提供安全、及时、方便、舒适的运输服务。第五条 鼓励农村道路客运实行公司化、集约化经营,提高服务质量,不断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鼓励各地采取城市公交延伸、农村客运公交化改造、区域经营、预约响应等运营组织模式,巩固建制村通客车成果。第二章 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 第六条 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对从业人员加强安全、职业道德、业务知识的教育和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