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用地)核发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用地)核发 (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法律】2015年4月24日起修改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2010年6月1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在城市、镇、乡规划区内因地质勘察、工程施工等原因需临时占用土地,搭建简易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规划许可期满或者因城乡建设需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自行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