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物业项目经理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工作,规范物业企业项目经理服务行为,维护物业服务对象和物业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和滁州市城区物业服务项目经理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所有从事物业活动的物业项目经理的信用管理工作。第三条 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物业项目经理信用管理、日常监管和信用信息公开工作;负责建立辖区内物业项目经理档案,开展辖区内物业项目经理信用信息采集、信用信息评定、考核管理、汇总上报等日常工作;对物业项目经理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查、处理和记分,并将结果录入物业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系统档案。滁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称市住建局)是全市物业项目经理信用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物业政策宣传、业务指导,考核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开展物业项目经理管理工作落实。负责全市物业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登记汇总及市本级物业项目经理信用信息公开工作。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