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电力行业安全管理办法第1章 总则第一条 为有效实施北京市电力行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力事故,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电力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以发电(专指大型燃气、燃煤、水力发电厂)、输电、供电为主营业务并取得相关业务许可的电力企业。第三条市、区两级电力行业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对电力企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电力行业安全管理责任。第四条电力行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电力企业具体负责、政府管理、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第五条 电力企业是电力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完善电力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电力安全生产。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