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以下简称指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办函201871号)要求,结合我省机构改革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网站是指我省行政区域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派出机构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互联网上开办的,具备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等功能的网站。第三条 政府网站建设要坚持分类指导,规范建设;坚持问题导向,重点解决更新不及时、信息不准确、资源不共享、互动不回应、服务不实用等问题;坚持利企便民,提供可用、实用、易用的政务服务;坚持开放创新,建设智慧型政府网站;坚持集约节约,打造协同联动、规范高效的政府网站集群。第四条 要将政府网站打造成更加全面的政务公开平台、更加权威的政策发布解读和舆论引导平台、更加及时的回应关切和便民服务平台。建成以省政府门户网站为总入口,各地、各部门网站为支撑的整体联动、高效惠民的网上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