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城镇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保障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原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56号)、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的规定,结合惠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凡规划、建设、管养维护、清洗消毒、监督管理和使用城镇生活饮用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从城镇供水企业供水管道取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过储存、加压等处理后,为用户提供终端生活饮用水的供水方式。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用于储存、加压、处理、输送二次供水的各种建(构)筑物、设备和设施。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是指开展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的建设单位或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供水企业等。本办法所称叠压供水,是指利用城镇供水管网压力直接增压的二次供水方式。第四条市、县(区)供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