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5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城市道路和绿地、城市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海绵城市由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城市雨水管渠系统及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共同构建,低影响开发主要控制高频率的中、小降雨事件,以相对小型、分散的设施为主。城市雨水管渠系统主要控制110年重现期的暴雨,主要包括传统排水系统的管渠、泵站等灰色雨水设施。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主要控制10100年重现期的暴雨,主要包括大型的自然或人工调蓄水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