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和实施成效,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方案(内党办发201916号)等有关规定和自治区相关政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自治区科技厅”)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科技发展战略、科技创新发展规划,结合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科技的需求设立科技计划。第三条自治区科技计划遵循职责清晰、组织规范、监督有力、绩效导向的原则,以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规范管理程序,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为目标。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科技计划安排立项,并由自治区财政科技经费支持的项目和课题。课题是项目的组成部分,按照项目总体部署和要求完成相对独立的研究开发任务,服务于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