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医科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进一步加强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提高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国资事发199589号)、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教2012242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粤财资201118号)、广东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粤财资200532号)和南方医科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了资产划转和产权登记手续,并已划转到相关单位直接或间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将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能够给学校带来经济利益或潜在利益的资产;以及学校各单位在完成教学、科研、医疗、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等工作的前提下,虽未进行产权划转和登记但在进行有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