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有效发挥政府投资作用,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加强管理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县(区)政府使用下列资金以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三)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市、县(区)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应急工程项目和救灾复产工程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不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项目主管部门是指政府投资项目的具体承办部门。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项目主管部门设立的建设管理机构(项目主管部门未设立建设管理机构的也可直接作为建设单位),或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委托的代建部门。本办法所称行业主管部门是指项目所属行业的行政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