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集约利用城市地下空间,提高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指设置于地面以下,用于容纳多种公共设施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延伸至地面的附属设施)的构筑物。公共设施管线(以下简称“管线”),包括:燃气、热力、供水、排水、再生水、电力、通信(含监控线路)、有线电视、消防、交通信号、光缆等。附属设施包括:用于保障管廊正常运行的排水、通风、照明、电气、通信、消防、人防、安防设施及监控系统、管理用房等。第三条 管廊建设应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建设、需求导向、适度超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