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美丽村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一、总则第一条 根据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印发苏州市美丽村庄建设新一轮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苏委办发201677号)精神,开展苏州市美丽村庄建设新一轮行动,并对美丽村庄建设项目进行财政以奖代补。第二条 为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以奖代补资金的使用及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美丽乡村考评办法、苏州市财政支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苏州市美丽村庄项目包括:(1)苏州市级三星级康居乡村;(2)康居特色村,以村庄及其村民生产、生活范围为核心,以自然景观、田园风光、建筑风貌、历史遗存、民俗文化、体验活动、特色产品为主要吸引物,按全域景区化理念和标准,在行政村整体建成三星级康居乡村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建设内涵,提升建设效果,推动产业发展,实现富民强村。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以奖代补资金的奖补对象为本办法出台以后,承担并完成苏州市美丽村庄建设任务的行政村。 二、管理职责第五条 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美丽村庄年度实施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