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排水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为加强本市排水管理,确保公共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防治洪涝灾害,改善水环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浙江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排水,是指直接或间接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雨水或污水。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排水设施,是指收集、输送雨水及污水的各类设施,包含排水单元外公共区域内的雨污水管道、明沟及相关附属设施等。本办法所称排水单元,是指全市范围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企业厂区、集贸市场、住宅小区、单体建筑及其他各类涉水场所等。第三条 义乌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及排水单元的排水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本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工作的指导、检查、监督.第五条 环保、交通、水务、农业农村、公安、执法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承担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及管理工作。第六条 各镇街按属地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