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切实提升我省高速公路通行效率和服务水平,加强我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依据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及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我省高速公路应当完善全省统一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体制,实行统一收费结算,统一定额标准,统一信息管理,统一服务品牌,统一应急保障,推行标准化管理,加快发展综合交通、智慧交通、绿色交通、平安交通,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第三条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符合全省统一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统一、高效,文明、服务的原则,确保高速公路安全、畅通、舒适、美观。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境内通车运营的联网收费高速公路,包括但不限于省市政府投资建设及采取BOT、PPP、EPC、受让等形式和上市的高速公路。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包括应急保障、收费、机电信息、养护、服务(停车)区、出入口共用服务区等附属设施及相关经营开发活动。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范围内的高速公路工作,依法对高速公路运营管理进行监督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