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59号)要求,促进我省装配式建筑发展,规范装配式建筑评价,根据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2017),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内的装配式建筑评价,包括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装配式钢结构建筑、装配式木结构以及装配式混合结构建筑的评价。第三条 装配式建筑评价遵循自愿、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监督管理全省装配式建筑评价工作。第五条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装配式建筑评价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建设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装配式建筑认定的申请材料。第三章 评价程序第六条 装配式建筑评价由项目建设单位自愿提出申请。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事先作出采用装配式建筑承诺且项目审批部门按照承诺核定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实施装配式建筑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