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省地方标准管理,提高标准的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办法和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备案、复审、修订、废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统一管理本省地方标准,负责组织制定和组织实施地方标准,并对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省级各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在本部门本行业开展标准化研究,提出地方标准项目建议,承担地方标准拟制,负责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的实施,依法对本部门、本行业的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 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地方标准的技术归口工作,提供地方标准制定的技术支持,可承担本专业技术领域内地方标准的起草。第六条 制修订地方标准应当遵循广泛参与、公开透明的原则。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