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市级储备粮油代储企业库管理细则(征求公众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储备粮油代储企业管理,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油代储企业库制度,根据广东省实施办法和中山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中府办201860号),并参照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广东省省级储备粮代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等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级储备粮油代储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入库、使用和管理。第三条 从事市级储备粮油代储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从代储企业库选取。经市政府同意委托代储市级储备粮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除外。第四条 代储企业库入选工作一般集中开展,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具备资质的采购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确因工作需要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第五条 申请入选代储企业库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二)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自有或租赁仓库(不含棚仓、砖木、瓦结构仓和土圆仓)总有效仓容不少于100吨;代储粮食的,其长期库存量不少于500吨;租赁仓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