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活动,进一步加强对文明单位的建设和管理,使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文明单位的质量,更好地发挥其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示范带动作用,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现在1999年印发的南昌市文明单位建设和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文明单位是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取得突出成绩,经本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同意,由县(区)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文明委)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文明办)考核审定,同级地方党委和政府授予的三个文明建设的综合性最高荣誉称号。第三条 文明单位要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重在建设、齐抓共管、务求实效的原则,以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四有”公民为根本任务,以提高单位文明程度、提高干部职工素质和生活质量为目标,积极开展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