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苏州市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运作与管理,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174号),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引导基金主要投资于我市工业、农业、服务业、科技、文化、旅游等产业领域,重点支持我市新兴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引导基金不得投向高污染、高能耗、落后过剩产能等国家和省、市限制行业及领域。第三条 根据苏州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成立苏州市产业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决策委员会”),为引导基金的领导机构。决策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办公室”),具体设在市财政局,负责决策委员会日常事务和部门协调工作,贯彻决策委员会的安排部署。第二章专业基金的设立与运作第四条 引导基金按投资领域和方向的不同,发起设立或参股若干个苏州市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专业基金”),同一行业或领域不得重复设立专业基金。第五条 根据实际发展和运行需要,专业基金可由引导基金和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