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政府性资金直接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包括:(一)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等)。(二)政府性贷款及各有关部门统借统还资金。(三)各行政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和有专门管理要求的上级下拨资金)(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第三条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的经济和社会领域,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一)市级政权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的基础设施项目。(二)城乡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城建、交通、水利、环保、农业等。(三)文化、教育、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