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县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暂行)第1条 根据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有关政策规定,为切实做好服务工作,保护志愿者正当权益,规范各方在服务期间的权利和义务,保证相干工作顺利进行,依照“谁用人、谁受益、谁负责”和“培养与使用并重”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县项目办(团委)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志愿者进行第2次岗位分配。志愿者到岗后,县项目办(团委)要与服务单位和志愿者签订服务协议书,明确项目办、服务单位和志愿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第3条 志愿者应在协议书中所肯定的岗位展开服务。在岗服务期间,若无特殊缘由不得调剂岗位。如确切有特殊缘由需经本人申请,县项目办(团委)同意后,可在1定范围内予以调剂。 第4条 服务期间,志愿者享受省级兼顾中央财政发放的生活补贴、缴纳的社会保险等。县项目办(团委)、服务单位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保障。 第5条 志愿者在服务期间应遵照以下规定: 1宏扬志愿精神,积极展开服务工作,能够及时响应并完成服务单位及县项目办(团委)交办的工作任务,及时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