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检查工作规定为了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和安全生产监察大 队的监督检查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浦东新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与行政执法实施办法,制订本规定:(一)日常性监督检查1 、区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安全生产监察大队负责。2 、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建立监督检查责任制度,根据年度执法检查工作计划和不同的检查对象等,会同监管三室和监管四室,每月初制订月度检查计划和相应的检查方案,报局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3 、区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年度的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平均每季度不少于 1 次。4 、安监大队每月底形成日常监督检查情况报告,报告包括各中队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清单、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查出隐患及隐患类型、整改复查情况、立案处罚情况、第三方履行合同义务监管情况,以及综合性分析,报局领导审阅后,送监管三室汇总统计。5 、当月未能完成监督检查计划的,应当说明原因并下月应当追加完成。6 、其它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性监督检查,根据属地监管的原则,由相应的街道、镇安监所和保税区综合执法大队安监中队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