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鞍山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维护公共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鞍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鞍山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第四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市公安机关参与停车场专业规划的编制,负责临时停车场的设置、 审批及公共停车场所停车秩序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城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参与占用市政公用设施的临时停车场的审批管理工作。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客、货运停车场的审批及行业管理工作。市建设、发展改革、土地、工商、公用事业、房产、物价、人防等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五条 建设停车场应遵循“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原则。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出资建 设必要的公共停车场。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采取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