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07-11-26 15:49:00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城市物业管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物业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及相关共用设施设备和共用场地。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 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 活动。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物业所有权人。本办法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第四条 鞍山市房产局是全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的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