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研究 房屋溢价损失与合同法113 条理解与适用案件:朱某诉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判要旨房屋溢价损失是可得利益损失。关于涉案房屋溢价损失赔付标准, 应参考涉案房屋自交易之日至双方同意解除之日所在区域的房屋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再结合双方合同的实际履行程度、履行合同的必要支出、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案情2016 年 8 月 20 日,朱某(乙方,买方)与王某(甲方,卖方)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 ,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广州市天河路X 号物业, 总成交价 486 万元;如一方原因导致不能进行网签及交易过户,则违约方需按本合同约定总成交价的10%赔偿另一方损失。上述合同签订后,朱某向王某支付了定金10 万元。后王某以房价大幅上涨为由, 要求变更合同条款,并拒绝配合办理房屋过户的相关手续。因双方协商未果,朱某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于2016 年 8 月 20 日就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X 号物业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 同; 2、判令王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7 日内返还定金 10 万元; 3、判令王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