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规范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为构建和谐平安宜春创造安全谐稳定的社会环境。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西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宜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1.3 分类分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分为四级:级(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和IV级(一般)。(详见附件8.1)。1.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需要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市人民政府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先期处置工作,在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启动后积极做好配合处置工作。市人民政府指导县(市、区)级政府做好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