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完整版)附件2BSZN-10168002016江川区人民政府大街街道办事处2017年11月20日发布- 5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1.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2.申报资料满足下列条件的予以受理:(1)农村村民进行住宅建设的,申请人应符合建房条件,及其住房建设的性质、规模、位置和范围、建筑层数、建筑限高、主体色调、建筑风格等应符合村庄规划和有关规定,建设活动应符合交通、环保、水利、防灾、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要求;(2)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各项建设活动必须符合城乡规划要求(3)各项建设活动的开展需协调好相邻单位、个人之间的关系,不得影响相邻单位、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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