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县气象局行政执法职权工作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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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县气象局行政执法职权工作手册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项目(共5项)(一)、行政许可项目(共3项)1、气球施放活动审批法律依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三十三条 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系留气球活动,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施放气球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施放气球单位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向施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县级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提供施放气球资质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第二十条 施放气球单位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向施放所在地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由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印制的施放气球作业申请表。江西省气象局江西省施放气球管理实施细则(赣气发2003135号)第十五条 施放单位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向施放所在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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