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管理办法(2009年9月27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以下简称合作研究项目)管理,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合作研究项目资助科学技术人员立足国际科学前沿,有效利用国际科技资源,本着平等合作、互利互惠、成果共享的原则开展实质性国际合作研究,提高我国科学研究水平和国际竞争能力。第三条 合作研究项目包括重大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和组织间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以下简称重大合作研究项目和组织间合作研究项目)。第四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鼓励以下合作研究项目的申请:(一)利用国际大型科学设施开展的研究工作;(二)组织或者参与国际大型科学研究项目和计划。第五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在合作研究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并发布项目指南;(二)受理项目申请;(三)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