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出经纪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演出经纪行为,保障演出经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演出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演出经纪活动,是指营业性演出组织、制作、票务销售等营销活动,营业性演出和演员居间、代理、行纪等经纪活动。本办法所称演出经纪人,是指从事演出经纪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从事营业性演出和演员居间、代理等经纪活动的个体工商户。本办法所称演出经纪人员,是指取得演出经纪资格证书的专职演出经纪从业人员。第三条 演出经纪人从事演出经纪活动应当遵守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第四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演出经纪人和演出经纪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演出经纪人和演出经纪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资格认定第五条 演出经纪人是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应当符合条例及细则规定的条件,有3名以上演出经纪人员(包括香港特别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