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责任追究制度篇扫黑除恶责任追究制度第1条 为了使辖区居民在工作、生活中发现的涉嫌黑恶犯法线索,能够在扫黑除恶工作中获得实效,制定本规定。第2条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向办事处举报黑恶犯法行动,其合法权益遭到法律的保护。第3条 扫黑办工作人员应当告知举报人照实举报,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故意捏造事实,捏造证据,诬陷陷害他人。第4条 扫黑办应向社会公布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办公电话号码、接待时间和地点、来访处理情况和结果等相干事项。第5条 来访接待场所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接待来访人员,触及黑恶犯法线索的,工作人员在讲清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劝其向案件主管机关举报;若来访人员坚持向办事处扫黑办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举报人、自首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经举报人、自首人同意,可以录音、录相;对举报人、自首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物品)清单,并由举报人、自首人签名,必要时予以拍照,并妥善保管。第6条 对采取信函情势向办事处扫黑办举报黑恶犯法线索的,工作人员应当在专门场所进行拆阅。启封时,应当保持邮票、邮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