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30日修正)(2002年9月27日吉林省第9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02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18日吉林省第10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1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除和修改部份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2011年7月28日吉林省第101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07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4年3月28日吉林省第102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6年3月30日吉林省第102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06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1章 总 则第1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调和可延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提高人口素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x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