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防办行政权力实施程序和运行流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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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区人防办行政权力实施程序和运行流程 事项名称 权限内拆除人防工程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事对象 拆除、改造、报废人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 法定期限 20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5 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 区人防办 责任科室 工程科 咨询电话 8245471 投诉电话 8882056 受理条件 我区范围权限内拆除、改造、报废人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 申报材料 拆除防空工程申请书、 由申请人填写的审批表、市政建设或旧城改造的批准文件、补建补偿或者回填加固协议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 28 条,湖南省实施 办法第 26 条。 收费标准 由当地价格认证机构对毁损的人防工程及设施的实时造价进行认证

2、评估,按实时造价的 150%赔(补)偿 运 行 流 程 图 、 查验材料 受理 申请人、材料 工程管理科初审 分管领导复审 主管领导审批、决定 告知 区人防办行政权力实施程序和运行流程 事项名称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处罚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办事对象 占用人 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处罚 单位和个人 法定期限 20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5 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 区人防办 责任科室

3、 指挥通信科 咨询电话 8245471 投诉电话 8882056 受理条件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处罚 申报材料 申请书、由申请人填写的审批表、市政建设、旧城改造或权属变 更的有关批准文件修复、补偿协议 法定依据 湖南省实施 办法第 28 条,湖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办法第 18 条。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运 行 流 程 图 查验材料 受理 申请人、材料 指通科初审 分管领导复审 主管领导审批、决定 告知 区人防办行政权力实施程序和运行流程 事项名称 擅自迁移人防警报设施、擅自施工造成人

4、防警报设施损坏的行为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办事对象 擅自迁移人防警报设施、擅自施工造成人防警报设施损坏个人和单位 法定期限 20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5 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 区人防办 责任科室 指挥通信科 咨询电话 8245471 投诉电话 8882056 受理条件 擅自迁移人防警报设施、擅自施工造成人防警报设施损坏的行为 申报材料 申请书、由申请人填写的审批表、市政建设、旧城改造或权属变更的有关批准文件修复、补偿协议 法定依据 湖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226 号)第二十七条 收费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 1000 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

5、法追究刑事责任 运 行 流 程 图 查验材料 受理 申请人、材料 指通科初审 分管领导复审 主管领导审批、决定 告知 区人防办行政权力实施程序和运行流程 事项名称 权限内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事对象 权限内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单位和个人 法定期限 15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5 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 区人防办 责任科室 工程科 咨询电话 8245471 投诉电话 8882056 受理条件 权限内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申报材料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申请书、 发改委立项文件、规划 红线图、初步设计审查意见、规划部门的面积复核表、人防施工设计图纸、人防施工图审查报告、人

6、防监理合同、质监申报手续、防护设备买卖安装合同、防空警报安装购买合同 法定依据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84号)第 9 条、第 11 条,湖南省实施 办法 ,第 11 条,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第 18 条。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运 行 流 程 图 查验材料 受理 申请人、材料 工程科初审 分管领导复审 主管领导审批、决定 告知 区人防办行政权力实施程序和运行流程 事项名称 权限内人防工程修建、利用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事对象 权限内人防工程修建、利用单位和个人 法定期限 15 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5 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 区人防办 责任科室 工程科 咨询电话 8245471 投诉电话 8882056 受理条件 权限内人防工程修建、利用审批 申报材料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申请书、 发改委立项文件、规划红线图、初步设计审查意见、规划部门的面积复核表、人防施工设计图纸、人防施工图审查报告、人防监理合同、质监申报手续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主席令第 78 号)第二十三条 2、湖南省实施 办法(湖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54 号)第十三条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运 行 流 程 图 查验材料 受理 申请人、材料 工程科初审 分管领导复审 主管领导利用审批 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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