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标准为规范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功能标准,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动实现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社会化和数字化,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标准,中办、国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等相关法规和文件,制定本标准。第一条 本标准中的基层公共文化设施(以下简称:文化设施)是指乡镇(街道)综合文化中心(含区域级,下同)、行政村(社区)综合文化室、小区配套文化设施以及社会兴办用以提供公益文化服务的活动场所。鼓励统筹整合文化、教育、科技、新闻出版广电、体育和青少年、老年活动场所等设施,综合利用,共建共享,多种方式提供文化设施。第二条 文化设施应提供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和文化产品主要包括:听广播,上互联网,看电视、看电影、看书、看报、看政府信息公开,参加文艺辅导培训、演出排练、文艺创作、文化活动、体育健身,接受党员教育、校外教育(含学生自习)、老年大学教育、科学技术和卫生保健,欣赏文艺演出、文艺作品、展览展示等二十大类。各级党委政府和文化服务机构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群众实际需求,在保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