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初次上市之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修正條文對照表修 正 條 文現 行 條 文說 明以上同現行條文一一、評估申請公司公司治理自評報告是否允當表達其公司治理運作情形。本條新增。為讓投資人更了解申請公司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宜由證券承銷商再針對公司治理自評報告之允當性評估後,於評估報告中揭露,爰新增本條規定。一二、對上列各項目有關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完成日起,截至股票上市契約報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發函日之前一日止之期後事項,應隨時加以更新說明與評估;於股票上市用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如有重大期後事項,亦應加以更新說明與評估。一一、對上列各項目有關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完成日起,截至股票上市契約報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發函日之前一日止之期後事項,應隨時加以更新說明與評估;於股票上市用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如有重大期後事項,亦應加以更新說明與評估。條次變更,條文內容同現行條文。一三、以投資控股公司或金融控股公司申請股票上市者,承銷商應就被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之所營事業性質,依第四、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