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行政审批管理办法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行政审批管理办法 第1章 总则第1条为了科学规范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行政审批服务行动,有效加强行政审批服务项目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服务行动,是指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行政审批实行主体实行行政许可、批准、审批、审核、审验、同意、认定、登记等职能的行政行动。 第3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XX县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集中管理的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凡在中心内的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照本办法。 第4条 县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本办法的实行。 第2章 项目管理 第5条 依照合法、公道、便民的原则,由中心负责肯定、调剂、调和和集中管理进入中心的审批项目。 第6条 进驻中心的审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 (1)各审批单位依法设立、取消、调剂、变更的审批项目,应及时向中心申报;(2)进入中心的审批项目不可无故退出进行单独审批;(3)调剂、变更审批项目,需经中心研究决定后,方可组织实行。 第7条 审批项目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