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 律师事务所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活动和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维护律师事务所、聘任人员以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名称:山东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英文名称: 本所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对外执业履行职务行为时只能用前款所列名称,并有义务维护此名称的声誉。第3条 本所的住所地为: 第四条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律师执业活动中遵守执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第五条 本所在管理及执业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管理和指导。第六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组织与行为以及本所与聘用人员之间权利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本所及在本所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具有约束力。第七条 本章程是本所的根本制度,本所依据本章程的原则可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但不得与本章程相违背。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