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石河子大学章程,为做好我校学位与本科及研究生教育工作,规范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石河子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全校学位及其相关工作的领导机构,负有对全校学位授予、学位授权工作及其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审定和评估的职责。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由学校确定,并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第四条 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各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实行定岗、定额席位制。石河子大学本科生设置学校、学院二级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研究生设置学校、学部、学院三级硕士、博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具有教授级专业技术职称,校级委员会下设业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院)。办公室负责有关学位事务的日常工作。第五条 各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25位委员。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校长担任;设副主任1名,由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