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审批和监督实施,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生产建设过程中需要挖填土石方,扰动地表,损坏植被的生产建设项目。第三条 (管理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土保持方案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方案效力)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后续设计和施工、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依据。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