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个人所得税法对照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订情况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六次修正,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七次修正,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十一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十三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