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待岗最新规定3篇1、为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劳动纪律,加大内部劳动管理力度,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2、待岗人员是指在机构调剂或科技体制改革进程中,竞聘岗位或无科研任务而未予聘任的职工。3、待岗人员待岗期间工资待遇按以下原则办理:1. 自列为待岗人员的下月起,3个月内工资待遇不变(不含绩效补助和项目负责人岗位补贴等款项),第4个月起,只发职务工资、医药补贴、托儿补贴、物价补贴、房租提价补贴等工资款项(含今后新增的有专项经费支持的政策性补贴款项);若上述所发工资款项之和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则改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2. 若6个月内仍未聘任上岗,从第7个月起,按北京市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发放。4、待岗人员暂由人事部门管理,其工资及行政关系转归所组织人事处。5、待岗人员的各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按国家或北京市有关规定履行。6、对具有上岗条件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岗位竞聘的待岗人员,按以下办法办理:(1) 第1次给予告诫,并按北京市最低生活费标准发放生活费;(2) 第2次停发全部工资;(3) 第3次予以自动离职或除名处理。7